据领会,于某某等人与卞某某有经济胶葛,得知卞某某回牡丹区沙土镇卞家乡,于某某和王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下战书,到卞某某家找到其要账。后于某某和王某某怕卞某某跑了,于某某驾驭汽车正在背面跟从卞某某乘坐的广东要账公司汽车。当晚19时许,于某某正在济广高速马路205KM+800M处,突出由卞某某的重庆要账公司女婿王某某驾驭的汽车阻拦逼停该车时,致使两车撞击,以致王某某的车辆受损。经鉴定,该车损失代价达16010元。
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某德律风报警,单方接收交警的管教。庭审后,原告人于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车损16010元交到牡丹区法院。
牡丹区法院审理觉得,原告人于某某有心损害他人财物,数额较年夜,其动作己形成有心损害财物罪。判处原告人于某某犯有心损害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原告人于某某赔偿原告人王某某经济损失16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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